智障男子被杀害后顶替富人火化
如果独立于法律目的之外,以文理、历史或逻辑之解释方法,探求法律之意义,而不以目的为指导,即难免错失目的。
在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前者需要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听证目录为限,后者则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即可实行。
3.争点本案的主要争点是,被告是否负有举行《价格法》第23条规定的听证会的义务?[7]具体而言,在该案的诉讼中法官不可避免地需要认识《价格法》第23条中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的涵义。此外,法院人事管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此产生了一定的作用。[11]《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1)2086号)列举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为:(1)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针对原告提出的被告铁道部依据《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票价上浮应召开有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参加的价格听证会的主张以及被告未能提供已组织价格听证会的证据的事实,一审法院分别对被告在该案件所涉及到的价格行为方面应该承担的程序义务,以及与此相关的职权范围进行了审查。依据《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主持价格听证会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权。
国务院批准了该项请示。这一要件涉及到行政机关如要使行政规定产生行政系统之外的效力时,必须承担的程序义务。同理,2005年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推动下,关于行政许可程序的规章增多。
为对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加以回应,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立法。有40件地方政府规章标题中含执法监督字样,其中有18件省级规章、12件较大市级规章。再以公开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专门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外,还有13件法规性文件专门对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进行了规定,12件部门规章对公开作了具体规定。[2]参见王万华:《论我国尽早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http://WWW.148cn.org/data/2006/1201/article_30013.htm,2010-05-12。
在127件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规性文件中只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行政应急,并作了规定。关于行政指导,经过检索,我们发现在《依法行政纲要》实施之前,1993年9月23日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再次重申发布全国性对外经贸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曾经提及行政指导,此外,有2件部门规章、44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及行政指导。
[8]它们是2008年5月12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2004年3月22日实施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我们以听证和行政听证作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后发现:自《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听证在行政管理领域使用范围逐渐扩大,至今已有8件法律、22件行政法规、50件法规性文件涉及听证。其中,只有云南省政府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的,其他地方都是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形式规定的。而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制化程度不是很高,在省级政府层面为45%,在较大市级政府层面为16%。
其中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规定的占省级地方总数的23%,占较大市总数的22%。[7]三、行政决策《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一节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作了规定。综合上述规范,全国共有26个省级地方、16个较大市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形式专门规定了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分别占省级地方总数的84%、较大市总数的33%。行政听证在省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为94%,在较大市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为45%。
88份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部门规章也没有明确提出行政应急一词。以这部法规中关于程序制度的12个关键词为线索来分析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成熟程度,可以发现:我国行政程序法制水平已经比较高,尤其是体现在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上。
[21]即2008年1月28日实施的《大连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全国43个较大市是以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行政执法责任制,占总数的86%。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章规定了行政公开程序。1990年之前,全国范围内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数量比较少。其中,有3个省和1个较大市主要规定的是司法人员的责任追究,1个省和2个较大市规定的是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我们以行政执法为标题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有22件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作了规定,分别涉及质量监督检验、测绘、农业、新闻出版、交通、煤炭、林业、文化、专利、地震、商检、电力、盐业行政管理等19个领域。从这些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时间来看,最早的是黑龙江省于1990年制定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决策落实的督办检查制度》,其次是在12年后,即2002年4月18日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基本程序的规定》。标题含有听证的地方性规范文件有195件,其中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有28件,关于许可听证的有39件,关于价格听证的有33件,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听证的有37件,关于信访听证的有22件,关于复议听证的有9件,关于规划听证的有6件。
文本中提及听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6 755件。在29份标题是突发事件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也只有卫生部发布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两份规范性文件使用了行政应急一词。
在32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15件,占总数的47%。1个较大市政府的规章规定了执法档案。
到2009年11月,我国全部省级地方和43个较大市(占较大市总数的88%)均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备案等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其中100%的省级地方是通过法规或规章的形式规定的,26个较大市是通过法规或规章形式规定的,占较大市总数的60%,17个较大市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占较大市总数的40%。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加以回应,全国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方面的立法也较为完备。
3.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完成先地方后中央的试验阶段,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经具备比较充分的现实法制基础。在地方层次,3件地方性法规、6件地方政府规章提及行政指导,还有267件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行政指导,标题中含有行政指导的有7件,其中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就有5件。此外,还有5个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特定管理事项的听证。四、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前文分析表明,从总体上看,在2004年之前,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更多地体现为对国家法律中有关程序规定的贯彻和执行,几乎不存在自主性程序立法。在地方政府规章中有21件标题中含有政府信息公开,其中省级政府有10个、较大市级政府有11个。
其中,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后评价、责任追究等6项制度在地方层面均有体现,但规范化程度不尽相同。出处:《法商研究》2010年第4期 进入 应松年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行政程序法典 。
[21]1个较大市政府制定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考虑到特别行政行为程序的差异性较大,因此,我们选择其他七项程序制度在省级和较大市级地方政府层面进一步比较其法制化程度,经过分析后发现:这七项程序制度的法制化程度在省级和较大市级的情况基本一致。
[22]经统计,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3]以法规或规章形式对行政执法程序作了综合规定,占省级地方总数的45%。[10]它们是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和2004年7月1日实施的《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只有1件地方性法规中提及行政合同。在标题中含有行政执法程序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有3个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制定了行业执法程序,1个较大市政府制定了行政执法程序的综合规定。
还有相当部分的法规和规章是针对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将在下文中进行分析。接着,我们进一步分析了规定行政程序法规的基本内容。
我们选择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4]作为检索信息库。总体上说,地方政府关于行政决策的立法相似度比较高,很多内容沿袭了《依法行政纲要》和《依法行政决定》中确立的原则和制度。
二是对同一程序制度,各部门和各地方立法表现出明显的相似性。与行政合同的立法状况类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上述法律规范中对行政调解规定得最为完备的规范,其他法律规范只是提及行政调解或针对具体事项规定调解程序,缺乏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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